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执11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祥贵诉陈林、陈建平、陈盛贵、陈善良、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贵,陈林,陈建平,陈盛贵,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1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祥贵,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林,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盛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善良,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祥贵与被执行人陈林、陈建平、陈盛贵、陈善良、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平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80号东城港家园4栋2504房屋(权证号:7151176**)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1222787元(530488.38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祥贵,652809.62元兑付给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黎托支行,3948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