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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淑玲与邓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玲,邓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白淑玲,女,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邓子君,女,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白淑玲与邓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02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