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淑玲与邓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玲,邓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白淑玲,女,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邓子君,女,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白淑玲与邓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02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