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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营虎与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虎,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清山-侯家里工程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421号原告:王营虎,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长江大道龙吟水郡1栋3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王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清山-侯家里工程项目部,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长江大道龙吟水郡1栋3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牛驰,系该项目部经理。原告王营虎与被告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清山-侯家里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营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营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营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营虎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包金平人民陪审员  魏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念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