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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超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民初2507号原告:周超,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周超诉被告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超委托代理人李三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偿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王春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7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偿还。周超针对其诉讼请求与主张,向本院提交署名“王春”2017年3月20日出具并捺指印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周超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187000元)用于经营上的周转,利息2分;在本人出据此借条时,周超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我壹拾捌万柒仟元整。王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抗辩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周超所举证借条,其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王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不到庭质证的法律后果。对周超借条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条是用于确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原告周超主张被告王春借款187000元,有被告王春出具借条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不到庭质证的法律后果;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应偿还原告周超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清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瑞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