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家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家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736号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润地商业广场3#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8514072W(1-1)。法定代表人:陈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辰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家银,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家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家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