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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960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960号之一原告: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孔维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半泾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裘其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7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7元(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龙昊韵钢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