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圆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98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华,公司员工。被告:刘圆圆,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长江大道5号雅斯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圆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