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林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汤继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汤继峰,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06号之一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8622997-6。法定代表人: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林,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继峰,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金渝大道。被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片区,注册号500381000023016。法定代表人:汤继峰。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诉被告汤继峰、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自愿撤回对被告汤继峰、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宝华摩托车有限公司、邱林、陈敏负担。审 判 长 罗仁军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