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晓旭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旭,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旭,女,1992年3月27日生,汉族,美容师,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住址宁江区沿江街18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旭与被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晓旭赔偿款736.08元。二、被告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晓旭赔偿款315.4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承担350元,由被告松原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0元。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现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