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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元祥与刘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27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刘爽,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阿波(系变更保全申请人之夫),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元祥,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王元祥与被申请人刘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010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A26**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5000元)。本院对该车辆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刘爽申请交纳15000元作为担保财产(注:该款已交至本院),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爽所有的车牌���为鲁AA26**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