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衍苏与王宗红、洪金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衍苏,王宗红,洪金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108号异议人(案外人):蔡衍苏,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负责人:居振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辰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宗红,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金让,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盛泽支行)与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捷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景辉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王宗红、洪金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去除王宗红、洪金让名下位于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房地产上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并拍卖上述房地产的执行裁定。2017年7月25日,案外人蔡衍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房地产带租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于2017年8月2日召开听证,异议人蔡衍苏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学明,申请执行人建行盛泽支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汪辰芳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蔡衍苏异议称: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房屋是王宗红、洪金让名下的财产,因王宗红、洪金让向异议人蔡衍苏借款,至今结欠300多万元。2015年12月21日把上述房屋租赁给了蔡衍苏,每年租金20万元。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异议人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该确保异议人的承租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异议人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带租拍卖。建行盛泽支行辩称:案涉房产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是2014年7月15日,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签订时间是2015年12月21日,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建行盛泽支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所以,建行盛泽支行对于申请人要求带租拍卖的请求,不予认可。经审查查明:位于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房屋登记在王宗红、洪金让名下。2014年7月11日,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建行盛泽支行。2016年5月27日,本院在审理(2016)苏0509民初5890号案件中将上述房屋查封。(2016)苏0509民初589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捷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景辉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王宗红、洪金让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建行盛泽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发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去除被执行人王宗红、洪金让名下位于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房地产上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二、拍卖被执行人王宗红、洪金让名下位于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的房地产。蔡衍苏提供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以上事实,由执行异议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在抵押登记之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可以不带租拍卖,异议人蔡衍苏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蔡衍苏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