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与平阳县舒翔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平阳县舒翔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078号原告: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男,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平阳县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36-37号。经营者:余汝样,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平阳县舒翔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岗山前路121号边。法定代表人:洪淡。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平阳县舒翔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平阳县鳌江如祥副食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