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45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戚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