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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45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戚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