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巨成廖龙次与嘉禾县镇珠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巨成,廖龙次,嘉禾县珠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76号原告廖巨成,男。原告廖龙次,男。被告嘉禾县珠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法定代表人李腾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巨成、廖龙次诉被告嘉禾县镇珠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巨成、廖龙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喻桂人民陪审员 彭秀兰人民陪审员 侯识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