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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恒与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恒,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恒,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冯翠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恒与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账户账号为3511013000000****的存款9309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