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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冬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冬发,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冬发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黄冬发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自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冬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冬发在本县文港镇长安路一处场所内容留两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进行利润分成。2017年1月4日晚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冬发当场抓获归案,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黄冬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冬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冬发在进贤县文港镇长安路经营一按摩店,容留周某、刘某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2017年1月4日晚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冬发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冬发因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黄冬发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冬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李某、刘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冬发的供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发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冬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冬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21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易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