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催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279号申请人: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永旭。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笑丽,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系申请人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员。申请人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银丰支行号码:xxxxxxx、票面金额:115378.30元的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双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周海民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