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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东峰、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无线电厂下岗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淳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东峰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28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