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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黄凌光;黄凌华;黎春梅;左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凌光,黄凌华,黎春梅,左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510号原告: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蓝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凌光。被告黄凌华。被告黎春梅。被告左权。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凌光、黄凌华、黎春梅、左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甘肃泓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