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岑宇凡与倪世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宇凡,倪世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97号原告:岑宇凡,男,200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理人:岑某,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倪世水。原告岑宇凡诉被告倪世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岑宇凡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岑宇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岑宇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岑宇凡负担。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