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申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申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特1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申某,女。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申请宣告申某失踪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宣告申某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