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军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杨绍东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杨绍东,蒋静玮,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杨绍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静玮,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梁军与杨绍东、蒋静玮、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207,524.77元、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14,475.2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在他案中已被依法冻结和查封,本案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