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仁友与龙景乐、罗开巧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友,龙景乐,罗开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9民初518号之一原告王仁友,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景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开巧,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友与被告龙景乐、罗开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友于2017年8月3日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景乐、罗开巧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友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景乐、罗开巧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友能审 判 员 蒙奕霖人民陪审员 胡开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榕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