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霞、杨泽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杨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09号申请人:张霞,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姜世华(特别授权),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泽俊,女,195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霞诉被执行人姜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世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