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亭亭与濮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亭亭,濮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05号原告:孟亭亭,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岗,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孟亭亭丈夫。被告:濮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与石化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北32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振,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郎建平,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住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孟亭亭与被告濮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亭亭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原告孟亭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亭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亭亭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亭亭负担。审判长 姜相恩审判员 韩清蓉陪审员 黄志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龙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