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字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陶件生与何件生、周林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件生,何件生,周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2287号申请执行人陶件生,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何件生,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周林凤,女,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陶件生与被执行人何件生、周林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何件生、周林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陶件生货款57162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受理费72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陶件生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