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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字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炳生因敲诈勒索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253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吴炳生,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炳生因敲诈勒索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及委托安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炳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炳生纳入失信名单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253号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奇  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