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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庞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292号原告:庞某,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南康社区居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庞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其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潘 媚书 记 员 姚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