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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克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8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克林,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良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保东光,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克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克林伙同李某、“阿某”等人(另案处理),来到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60号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在预交人民币10000元后,骗走该公司的闽D×××××号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36000元)。破案后,赃车已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西柏坡分局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克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克林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因涉案车辆在租用期间被盗而无法归还租车公司。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克林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辩称:1.李克林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自愿认罪;2.被骗车辆已找回,能挽回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请求对李克林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克林伙同“李某”、“阿某”等人(均身份不详,在逃)商量诈骗小汽车后,来到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60号的被害单位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由被告人李克林作为承租人与被害单位签订租期三日的租车合同,在向对方交纳人民币10000元的预付费用及��金后,骗得被害单位的闽D×××××号牌大众牌小轿车(车架号:LSVCH6A4XEN011119,价值人民币136000元)并驾车逃匿。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克林在云南省罗平汽车站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涉案车辆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委托书等复印件,证明被害单位及其所有的闽D×××××号牌车辆的基本情况。2016年4月19日,被害单位因被诈骗闽D×××××号牌车辆,委托其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单位提供的结算单、电子签购单、预约信息单、租车服务合同及被告人李克林在租车时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李克林向被害单位租用闽D×××××号牌大众帕萨特小车,租期3日��已预付押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被害单位提供的车辆运行轨迹图及轨迹信息,证明根据GPS信号显示闽D×××××号牌车辆在案发期间的运行轨迹情况。其中2016年3月27日12时30分位于中山市辖区莲塘路60号,同日14时34分位于江门市江海区G95,同日18时11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京珠铁路高速公路,GPS在同日20时32分失去信号,最后位置为东莞市市辖区新南路西一街8号。4.云南省开远铁路公安处罗平站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7日,民警在罗平汽车站将被告人李克林抓获归案。5.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已将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原车架号:LSVCH6A4XEN011119)发还给被害单位。6.现场照片,证明租车现场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60号。7.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李克林在被害单位办理租车手续时的视频截图。8.高速路口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3月27日下午2时34分,闽D×××××号牌小车位于中江高速外海段G94K341+282往江门路口。9.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开户资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3月27日,户名李克林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向被害单位支出人民币10000元,次日在中山三角支行有转入人民币10000元的记录。1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17时24分,被害单位的电话号码886××××7410与被告人李克林的手机号码182××××9694有1次通话记录,之后无通话记录。11.中山市石岐区物价检查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6年3月27日,闽D×××××号牌大众汽车(车架号LSVCH6A4XEN011119)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6000元。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克林的身份情况。13.被害单位员工王豪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中午1时许,一名叫李克林通过公司官网预定了一辆大众帕萨特小车,后与一名年轻男子到该公司办了手续后,租走了闽D×××××号牌大众汽车。当天下午5时,其公司部门经理在微信群上称一名叫李克林的女子曾在多家租车公司官网上预订名贵车辆,可能是诈骗人员。其与同事遂通过定位系统查询上述车辆的轨迹,发现车辆先后去到江门、东莞,当晚8时30分许就失去信号。其与同事立即联系该租车女子询问情况,但她没有告诉其,之后便失去联系。14.证人冯某1(被害单位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27日中午1时许,一对男女来到其公司租车,其中女子(名叫李克林)称已通过公司官网预定了一辆大众帕萨特小车。该女子支付10000元押金及费用后,其为该女子办了相关手续并将闽D×××××号牌大众汽车交给对方。当天下午5时,其公司部门经理在微信群上称一名叫李克林的女子曾在多家租车公司官网上预订车辆,可能是诈骗人员。其与同事遂通过定位系统查询上述车辆的轨迹,发现车辆于当天中午1时19分离开公司,在中山市区行驶了约1小时就上高速去到江门、东莞等地,当晚8时30分许在东莞城区失去信号。其与同事立即以车辆有问题需要提供更换为由致电该女子,该女子在电话中称他们在东莞市,但不告知其具体位置,并以迟点再联系为借口挂断电话。之后便联系不上该女子。其辨认出租车女子就是被告人李克林。15.证人刘某、郑某(均为被害单位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冯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其均辨认出被告人李克林就是租车女��。16.被告人李克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6年3月27日,其与“李某”、“阿某”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0元在被害单位租了闽D×××××号牌大众牌小车的事实,辩解称未将车辆驶离中山辖区,车辆在其当晚入住中山某酒店期间被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李克林辩解没有诈骗的故意,车辆系在租用期间被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克林该点辩解无任何证据证明且与查明事实及常理均不符。表现在:首先,被告人李克林在所谓的车辆被盗后并未主动联系被害单位、告知被盗情况,亦无报警的举动。其次,在租车当天,其被被害单位人员怀疑诈骗并联系其后,其亦没有向对方提及车辆被盗的情况,亦拒不告知对方其所在位置。第三,其辩解称租车期间均在中山辖区内使用车辆且当晚入住中山某酒店,但��辆的GPS信息显示车辆在驶离被害单位后,仅在中山辖区短暂停留即驶上高速前往江门、东莞等地。其亦无法说出在中山所到之处及当晚所住酒店的具体地点及名称等情况。综上,足以推定被告人李克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应予定罪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克林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案认定被告人李克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克林虽口头表示认罪,但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始终拒不承认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仅称其“罪”在于车辆被盗后未及时告知被害单位。其“认罪”实为避重就轻,显然不具有真诚悔改之意,并不具备从宽处理的条件。辩护人所提涉案车辆已缴回��被害单位损失得以挽回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克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克林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克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斌斌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保法书 记 员  沈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