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家长与张观兵、苏天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长,张观兵,苏天宝,卢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930号原告:黄家长,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观兵,男,1973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苏天宝,男,1963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卢勇,男,196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庐江县民0。原告黄家长与被告张观兵、苏天宝、卢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黄家长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长撤回对被告张观兵、苏天宝、卢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家长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