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李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李三军,曾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百奎,系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三军、被上诉人曾镛、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