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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小飞、赵祖平、陈跃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小飞,赵祖平,陈跃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893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系公司员工。被告:武小飞,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被告:赵祖平,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大兴乡。被告:陈跃东,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小飞、赵祖平、陈跃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9.5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