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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梦学与焦丽娜、段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梦学,焦丽娜,段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204号原告:金梦学,男,1993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焦丽娜,女,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段军生,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金梦学与被告焦丽娜、段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金梦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梦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梦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696.5元,申请费1870元,共计4566.5元,由原告金梦学负担。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尊明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