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了(2017)豫0711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建工晟合置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股票、无房产、无车辆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