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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595费腾与叶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腾,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费腾,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叶青,男,1978年1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其父亲叶优章住处)。费腾与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费腾借款95000元,由叶青负担本案诉讼费10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青在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情况,但均未查到。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要求已将被执行人叶青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