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江洋,刘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女,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茨坪镇桐木岭*号*楼***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381205-3。法定代表人汪江洋,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江洋,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丽春,女,汉族,1964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肖建女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江洋、刘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吉中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井国用(2010)第CL238号国有土地一宗以及坐落于井冈山市新城区详和苑1号楼1#至12#;4号楼15#至20#;5号楼34#、36#、37#、38#共计22间店面。依据(2015)吉中执字第6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刘丽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井冈山新城区翠竹路6号详和苑2幢、8幢二栋住宅及8栋57、58、59、60号店面等财产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抵押物,并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申请移交函。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难以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建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