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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健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锋,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2016年8月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黄健锋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水步镇灌田村往水步圩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行驶至水步镇甘边路段时,与黄某1驾驶、相向行驶并搭载黄某2的车牌号为粤J×××××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健锋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从被告人黄健锋的血液样本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2.42mg/dl。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健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健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的陈述;检验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健锋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健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黄健锋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健锋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健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锋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健锋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健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健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嬿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