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9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