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中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中华,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3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八百元,收缴个人赌资一万九千七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永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中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中华及辩护人曾永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中华伙同周某、张某1、钟某1、钟某2、李某、梅某、张某2、潘某(均已判决)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王某家开设赌场,赌场内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对赌客抽头获利。何中华负责组织赌客至赌场内赌博及坐庄,并占有赌场一成股份。经查明,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中华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被告人何中华于2017年2月27日16时许主动至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何中华退出了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中华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人周某、张某1、钟某1、潘某、王某、傅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中华伙同周某、张某1、钟某1、钟某2、李某、梅某、张某2、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何中华是否系从犯一节,被告人何中华事先通谋,事后积极参与且享有分红,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中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已退出非法所得,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综合以上情节均衡量刑处罚。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中华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静波人民陪审员 郑华忠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