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550号原告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肖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红,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启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启远公司的住所地查找当事人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但无法与被告启远公司取得联系。法院书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启远公司的具体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表示无能力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启远公司的住所地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书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等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构成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