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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739号原告: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徐永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天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由珲春振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全春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