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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853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吴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