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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与温欢迎、王伊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温欢迎,王伊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742号原告: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广州路北端100号,。负责人:崔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温欢迎,男,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伊泉,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理3号。原告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欢迎、王伊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非本案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属主体不适格,原告亦无法追加共同被告,且被告温欢迎地址有误,导致本院传票及诉状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高速潍莱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