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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贵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817号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田晓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云涛,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木兰县。被告:吴贵忠,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