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鹏程、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程,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程,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刘鹏程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刚在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