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新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4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新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新祥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新祥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熊新祥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机场乘飞机至武汉市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收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熊新祥从其体内排出用黄色橡胶包装的蛋形状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7枚及黄色橡胶包装物一块。公安机关将上述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共重224.52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送上述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新祥辩称:其因身体有病,其老板给药治病,自己并不知道是毒品,就吞吃了,但表示愿意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飞机票、收缴毒品等物证照片;DR影像检查报告、身份信息材料、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破案、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光盘以及被告人熊新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新祥明知是��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熊新祥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且在执法人员准备对其检查时丢弃携带的挎包,并从该挎包中当场查获毒品等情节均能认定被告人熊新祥是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熊新祥辩称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新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二、对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