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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巴图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33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图,男,1980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捕前住二连浩特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志强,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图及其辩护人黄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巴图的妻子报警称二连浩特市某小区有人快被打死了,民警包金祥接警后带领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民警驾驶警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巴图手持砖头无故将警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导致民警赵某左手手背受伤,左肩部被砖头砸中,民警出言劝阻,被告人巴图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砖头打砸警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红色砖头一块、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出警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图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巴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意见,希望法庭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图犯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因妨害公务罪是私权利侵犯公权力的一种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对指正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要严苛于其他罪名,只有在证据链有效形成且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时,才能构成本罪。被告人巴图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未造成妨害公务的事实,且公安出警、处置程序,以及案件本身的证据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故被告人巴图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巴图酒后与其妻子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巴图用石头将家中客厅和厨房窗户玻璃打烂,吴某某即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指令东城派出所出警。东城派出所民警包某某、赵某等人驾驶捷达制式警车到达二连浩特市某小区附近时,被告人巴图手持砖头打砸警车,并将警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导致民警赵某左手手背受伤,左肩部被砖头砸中,民警出言劝阻,被告人巴图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砖头打砸警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后被告人巴图被随后赶来支援的巡特警大队民警控制,并移交至东城派出所。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砸坏的警车进行了修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红砖、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接处警情况说明、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持,亦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刘良士审判员陈学伟人民陪审员王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乌日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