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姜仁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姜仁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07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主要负责人:秦虎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建,该分公司员工,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姜仁川,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姜仁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仁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启川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谷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