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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静与颜亭亮、马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颜亭亮,马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937号申请人:杨静。委托代理人:张颖,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亭亮。被申请人:马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静诉被申请人颜亭亮、马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亭亮、马萍银行存款176511元,并提供担保人赵庆生、王惠秋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热工街7-1号1-1-2房屋(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卷号5-18-1959)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赵庆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热工街7-1号1-1-2房屋(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卷号5-18-1959);二、冻结被申请人颜亭亮、马萍银行存款17651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