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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邓学家与汪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家,汪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邓学家,男。被执行人汪志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学家与被执行人汪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学家与被执行人汪志勇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志勇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邓学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